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推进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有效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地方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和依合同约定学校所有或者共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涉及到专利技术、保密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任组长,科研服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二级学院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科研服务部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完善体制及机制;
(二)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
(三)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四)协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
第六条 科研服务部具体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策部署;
(二)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总结;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部门、社会团体和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孵化平台建设,搭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
(五)负责学校可转化科技成果登记,建立科技成果库,发布科技成果信息,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六)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评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署工作;
(七)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后续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投资的资金支持;
(八)按照学校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和相关单位应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分管领导,安排工作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纳入科研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科研基本任务考核指标,与人才工程、岗位评聘、绩效考核等挂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学校利用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司创立、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第三章 转移转化方式与价格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以许可或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二)以作价投资(作价入股)等对外投资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三)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学校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价格。
第十三条 学校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完成团队或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可以零入门费(即初付费,在合同生效后就要立即支付)的方式授予完成团队或完成人独占许可权。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可通过学校、项目委托单位、完成团队或完成人三方书面协议约定的形式,赋予完成团队或完成人该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相关合同须取得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以许可、转让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85%的转化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所有,10%作为学校收益,5%设立二级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用于团队所在二级学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使用年限为5年。
第十六条 以作价投资(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85%的作价投资(作价入股)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所有,10%作为学校收益,5%设立二级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用于团队所在二级学院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使用年限为5年。
第十七条 为鼓励重大单项成果转化,以自行实施、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单项成果转化到账经费 10 万元及以上的,95%收益归转化团队所有;单项成果转化到账经费5 万元及以上且不足 10 万元的,91%收益归转化团队所有。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为2人及以上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和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要协商形成收益分配方案,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在研究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收益的份额不低于收益总额的50%。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选择将收益份额转入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应当遵守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收益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由科研服务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
(一)学校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对应用类科技项目及其他科技项目的质量监控、成果推广等工作;
(二)引进和聘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激励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科研服务部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广、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通过合同约定。
第五章 权益保障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协议的;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属学校无形资产,其转化权利归学校所有。若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完成人违法违规擅自转让,将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应及时向学校报告职务科技成果,按规定到科研服务部登记备案。如需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权、医药新品种、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应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应按照技术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实施。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应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与审批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干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
第二十七条 技术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实际获得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人文社科类成果转移转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服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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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8日